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揭亮芬,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齐美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52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