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英海,静海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伟丰,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
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克战与被告李伟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陈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克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海,被告李伟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克战诉称,2013年11月10日14时55分许,张克战驾驶的津MT5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津涞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家村村口,撞由丁家村路口驶出左转弯李伟丰驾驶的津DSL7**号小型轿车,致张克战受伤,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克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津DSL7**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了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2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4694.4元、误工费9388.8元、残疾赔偿金92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7043元、鉴定费1850元、交通费1000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0%。
诉讼费、鉴定费不同意承担。
医疗费需扣除非医保用药,营养费同意每天赔偿25元。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误工费没有异议。
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定。
不同意赔偿原告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母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原告次女扶养年限应为15年,计算方式及标准没有异议。
被告李伟丰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登记在我妻子名下,我是被保险人,事故时是我驾驶。
原告的损失由我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14时55分许,张克战驾驶的津MT5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津涞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家村村口,撞由丁家村路口驶出左转弯李伟丰驾驶的津DSL7**号小型轿车,致张克战受伤,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克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张克战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致脾切除。
2014年5月10日���告张克战经天津市河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误工期限12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费期限90天。
此次事故原告张克战花去医疗费25828.48元、鉴定费1850元。
另查,原告张克战母亲王锡珍(1951年5月8日出生)生有两个子女,原告张克战生有长女张杉美(2007年6月7日出生)、次女张雅然(2011年12月9日出生)。
津DSL7**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了强制保险和限额为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保险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因其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不应作扩大解释,而保险条款中并未直接载��非医保用药属于免赔范围,且怎样诊疗和用药是医疗机构根据伤者的伤情所决定的,故非医保用药应当赔偿。
关于鉴定费不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和因保险条款未将鉴定费列举为间接损失,故鉴定费应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因原告张克战的母亲王锡珍的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标准,故应当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伤残等级综合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认定5000元,根据伤情及住院情况营养费应认定为50元/天,交通费应认定600元。
因张克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津DSL7**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了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张克战的损失先应由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伟丰承担30%。
综上,原告张克战的总损失为医疗费2582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