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济南维高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106号
所属地区:烟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30公开日期:2015-04-16
当事人:济南维高广告有限公司,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济南维高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崇利,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晓,济南维高广告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显政,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维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