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远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于民二初字第01926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03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远芳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1926号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宁,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王远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远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