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国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08678—5,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五显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超,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私营业主,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安徽展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皖鑫家具有限公司在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五显支行账号20000291803610300000026存款的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展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