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汪建中,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冯维敏。
被告喻红。
被告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都市经典4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丁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冯维敏、喻红、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冯维敏、喻红、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