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冯维敏、喻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22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06公开日期:2014-06-20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冯维敏,喻红,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2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汪建中,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冯维敏。

被告喻红。

被告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都市经典4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丁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冯维敏、喻红、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冯维敏、喻红、武汉宸大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