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鲁兴华,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刘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鲁兴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强工资5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强向本院申请,请求暂缓对本案的执行。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