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
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在本院白马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8年4月2日到遂宁市原市中区解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2月10日生育长子杨涛,1991年7月13日生育次子杨果,现均已成年。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2001年10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
故原告杨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某因下落不明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8年4月2日到遂宁市原市中区解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2月10日生育长子杨涛,1991年7月13日生育次子杨果,现均已成年。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2001年10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在四川法制报公告传唤被告谢某某到本院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遂宁市安居区白马镇毗庐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杨XX、蔡XX、谭XX证词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