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内东民初字第1995号
所属地区:内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6-24公开日期:2014-07-02
当事人:宋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宋磊,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负责人刘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波,该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