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衡高中诉被告罗平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船山民保字第71号
所属地区:遂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4-06-19公开日期:2014-09-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保字第71号原告衡高中,男,43岁。

被告罗平双,男,44岁。

本院在受理原告衡高中诉被告罗平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应领取的赔付款11494.78元予以扣留(该赔付款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转帐至XX县人民法院帐户)。

原告衡高中自愿以其在XX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3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罗平双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应领取的赔付款11494.78元予以扣留;二、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