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韦俊岩与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行监字第00999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4-06-17公开日期:2016-11-1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三中行监字第00999号韦俊岩:你因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行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7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一、被诉拆迁许可在拆迁主体不适格、拆迁申报材料不全且不符合法定要求、拆迁资金不到位等严重实体违法情节,亦未依法履行听证、公告等程序,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实体权利。

二、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具备原告资格,起诉事项亦在法定受案范围之内,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再审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2月受理了望泉寺村村民刘春芳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求撤销的案件,并于2011年3月作出(2011)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春芳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448号行政判决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故本案被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