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一、被诉拆迁许可在拆迁主体不适格、拆迁申报材料不全且不符合法定要求、拆迁资金不到位等严重实体违法情节,亦未依法履行听证、公告等程序,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实体权利。
二、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具备原告资格,起诉事项亦在法定受案范围之内,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再审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2月受理了望泉寺村村民刘春芳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求撤销的案件,并于2011年3月作出(2011)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春芳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448号行政判决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故本案被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