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卓厚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千家惠建材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显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生,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
原告徐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与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祥伟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厚琚,被告汉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达公司诉称:200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安达家园2#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承建了原告位于徐州市香山路南侧的安达家园2#楼工程。
工程结束后,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有部分工程款未付给被告。
被告就工程尾款支付问题提起诉讼,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双方于2013年4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以(2013)徐民终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原告已按调解书履行了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尾款的义务,但被告对所承建的安达家园2#楼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却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
为督促被告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多次发函(包括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对房屋等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其维修义务。
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经公证处证据保全并明确告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委托他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进行了维修,支付维修费68434元。
但被告对原告代为履行维修义务所支出的费用68434元及公证费1000元仍然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承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合同保修期内负有维修的义务,且在双方达成的调解书中有被告在合同保修期内承担涉案工程的维修责任及相应的费用。
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68434元及公证费1000元。
被告汉中公司辩称:这几笔维修款是不存在的,是原告杜撰的。
2013年4月11日前中院下达调解书之前,涉案房屋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我们每一次接到原告通知时,就会进行及时维修,包括今年6月份我们也及时回函,我们要求安达公司支付管理费,之后我们我们去调查,但是安达公司没有这样做。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安达公司(发包方)与汉中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安达公司将本市响山路南侧安达家园2号楼工程发包给汉中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框架、地上十一层等。
合同的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安达家园2#楼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该施工合同在建设局进行了备案。
安达家园2#楼工程于2008年10月25日竣工,2008年12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
2012年汉中公司以安达公司欠付其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2)云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达公司给付汉中公司工程款506166.69元及逾期利息(以506166.69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12月29日计算到2012年5月7日止)。
安达公司与汉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安达公司于2013年5月11日前给付汉中公司75万元。
如安达公司逾期未付款,则汉中公司有权按115万元申请执行。
二、本案所涉工程款税款由安达公司负担。
三、汉中公司在合同保修期内承担涉案工程的维修责任及相应的费用。
四、汉中公司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就所有工程款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制作了(2013)徐民终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
2011年1月5日,因安达家园2#楼陆续出现墙体开裂、地下室地面起砂、屋面及墙面渗水、铁篦子不能使用等质量问题,急需维修,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通知被告到现场给予维修,但被告未予维修。
2011年4月11日原告接到安达家园2#楼1单元1001室李夫顺反映其房屋墙面出现大面积的开裂空鼓现象并有墙体裂痕现象等后,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通知被告到现场给予维修,但被告未予维修。
2011年5月3日,原告接到安达家园2#-2-502室孙丽萍反映其房屋北墙上部横梁整体霉斑、潮湿的问题,2-3-301室项海芹反映房屋卧室墙体南北开裂、客厅(墙体)开裂的问题,2-3-402室袁长国反映房屋墙体开裂的问题。
原告于2011年5月4日通知被告到现场给予维修,但被告未予维修。
2011年5月30日,原告接到安达家园2#楼2单元402室、2#楼2单元202室、2#楼3单元901室、2#楼1单元601室、2#楼3单元602室、2#楼3单元201室、2#楼3单元402室、2#楼2单元901室、2#楼3单元301室、2#楼2单元1002室户主反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通知被告到现场给予维修,但被告未予维修。
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徐州市公证处申请对安达家园2#楼地下一层车库的屋面渗漏,墙体渗漏、开裂,墙面脱落,地下车库的地面起砂的现状证据公证,2013年6月14日,徐州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2013年6月17日,原告给被告寄送《关于安达家园2#楼房屋维修的通知》及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照片35张,其中通知内容为:……现对2#楼工程质量维修通知如下:一层车库屋面严重渗水;地下室外墙严重渗水;一层南墙一米高外墙漏水;地下室一层室内顶部及外墙因渗水墙皮严重脱落;地下室地面大面积严重起砂;2#楼大部分住户家墙体开裂及外墙渗水,室内潮湿、发霉等。
……就有关维修事宜通知如下:一、请贵公司接此通知后七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并到现场给予维修,维修合格后须经我公司和徐州敬业物业管理公司及住户签字确认为准。
二、如果贵公司在通知期限内不给予维修,逾期由我公司另行安排维修。
因维修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贵公司给付。
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应全部由贵公司承担。
三、就上述工程质量问题,我公司已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果贵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或不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被告接到该通知,给原告寄送了《“关于安达家园2#楼房屋维修的通知”复函》,内容为:“……如果我公司所施工的安达家园2#楼存在保险范围和期限内渗水的相关情况,我公司绝不拖延,更不推卸任何责任;但贵公司应立即履行交付5.47万元管理费的义务后,我公司将于近期安排施工人员调查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