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国建。
原告张桂英诉被告韩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国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英诉称,原告经营石灰、沙子买卖,原告给被告送石料,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石料款41399元。
被告书写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以致成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石料款4139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桂英当庭陈述,被告韩国建出具欠据后已偿还欠款10000元。
原告张桂英主动将请求被告韩国建偿还的石料款数额减少为31399元,并放弃欠款利息。
被告韩国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韩国建自2011年开始购买原告张桂英的沙子、石子,给万堤新农村建筑商供货,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韩国建欠原告张桂英货款41399元。
2012年3月16日被告韩国建为原告张桂英出具欠据一份,欠据内容为“今欠万堤石料款41399元(肆万壹仟叁佰九十九)韩国建2012年3月16日”。
后经原告张桂英催要被告韩国建偿还欠款1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以致成讼。
上述事实,有2012年3月16日被告韩国建出具的欠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韩国建拖欠原告张桂英货款有被告韩国建出具的欠据及原告张桂英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桂英请求被告韩国建偿还拖欠的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张桂英自愿放弃欠款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