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小黑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60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晋中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12-02公开日期:2015-12-18
当事人:张小黑
案由:合同诈骗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60号罪犯张小黑,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0)新刑初字第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运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小黑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分,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努力学习生产技术,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黑的刑期从201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

该犯于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二次)、6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获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