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希英与闫永民、陈健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淇滨民初字第1514号
所属地区:鹤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19公开日期:2015-06-25
当事人:唐希英,闫永民,陈健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唐希英,女,1970年3月7日出生。

被告闫永民,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陈健康,男,约40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

代表人黎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

代表人王银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希英与被告闫永民、陈健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希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永民、陈健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希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希英撤回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