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德民初字第11199号
所属地区:德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07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199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初晓红,该公司天台支行负责人。

被告刘影,女,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