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某,务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被告何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