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刘进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江民一初字第1071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03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刘进英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与金州路交叉口南边新城国际二十六层2602-2号房。

法定代表人苏安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善红,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强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乃瑞,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英,女,壮族,1957年8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进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