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安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善红,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强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乃瑞,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英,女,壮族,1957年8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进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