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柏与杨有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滦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滦民初字第12-1号
所属地区:滦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19公开日期:2015-06-15
当事人:陈柏,杨有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陈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杨有之,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陈柏与被告杨有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杨有之所有的豫PQ71**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

被告杨有之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豫PQ71**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的扣押,且交纳保全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