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有之,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陈柏与被告杨有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杨有之所有的豫PQ71**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
被告杨有之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豫PQ71**号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的扣押,且交纳保全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