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传灿与陈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梅民初字第3133号
所属地区:三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24公开日期:2015-02-09
当事人:黄传灿,陈礼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梅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黄传灿,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陈礼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黄传灿与被告陈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训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传灿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礼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传灿诉称,2012年1月2日,被告陈礼明以做生意急需周转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当时约定原告有需要提前一月向被告提还款,月息2分,并写下借条一张。

原告于2014年5月份向被告提出还款,被告至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从2014年5月10日起到2014年11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之后利息计算到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礼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日,被告陈礼明以做生意急需周转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兹收到黄传灿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月息3000元,借款期限续前借条时间,出借人如要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陈礼明2012.1.2”。

借款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

2014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还款,被告未能还款也未能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陈礼明向原告黄传灿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000元,该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被告陈礼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礼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黄传灿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10日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30元,由被告陈礼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