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某、余某计划生育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沿滩非执审字第313号
所属地区:自贡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4-12-04公开日期:2014-12-05
当事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某,余某
案由:nan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沿滩非执审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吕泽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余某,女,汉族,自贡市人,务农,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系被申请执行人陈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某、余某计划生育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系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其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某、余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合法。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沿计生征字(2014)第37号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陈某、余某于2014年3月4日违法生育一女孩,现健康存活。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陈某、余某征收51204元的社会抚养费。

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陈某、余某在法定有效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