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佩文,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汀民初字第27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登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