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2014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陈洪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在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