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某甲与高某乙、高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金执字第4162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2-30公开日期:2015-06-29
当事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
案由:nan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

被执行人高某乙。

被执行人高某丙。

被执行人高某丁。

被执行人高某戊。

被执行人高某己。

被执行人高某庚。

高某甲诉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约定:被继承人平改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由原告高某甲继承,归原告高某甲所有。

被告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于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配合原告高某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某甲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