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韦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399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04公开日期:2015-04-08
当事人:韦劭某
案由:盗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3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劭某(自报名),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横县马山乡太宁村委太宁村***号,2012年6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韦劭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南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吴明凤上公交车未注意之机,用手将其背包拉链拉开并将放置于背包内的白色三星牌G7109型手机扒取。

后韦劭某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上述被盗手机被当场起获后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被盗三星牌手机价值181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劭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