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桂生与王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定陶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定民初字第1442号
所属地区:定陶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30公开日期:2015-04-01
当事人:张桂生,王立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张桂生,农民。

被告王立俭,职工。

原告张桂生诉被告王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生诉称,2014年5月30日,被告王立俭从我处借款2万元,约定了1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立俭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立俭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王立俭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王立俭,2014年5月30日”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被告王立俭向原告张桂生借款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原被告未在欠据上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桂生给付欠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