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务工。
2013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现在家。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政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
后经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抽血现场及人车合一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袁 飞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