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