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钟杰货款十五万三千九百六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九十九元。
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权利人钟杰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28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京城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钟杰货款十五万三千九百六十五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