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49号大智商城1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隆义,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陈新华诉被告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新华于2014年12月9日以案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陈新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