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新华与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222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10公开日期:2015-03-03
当事人:陈新华,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陈新华。

被告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49号大智商城1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隆义,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陈新华诉被告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新华于2014年12月9日以案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泓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陈新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