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骏达,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朱宏艳执行被执行人李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江蓬法棠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