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永忠、李振锋,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叶懋山。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228号行政决定确定的拆除被执行人叶懋山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22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7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叶懋山:一、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面积为189.08平方米;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占地面积为189.08平方米。
2014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