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国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泰高执字第430号
所属地区:泰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2-18公开日期:2014-12-29
当事人:田国正,张永西
案由:nan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执字第430号申请人田国正,男,1972年3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红云,系田国正妻子被执行人张永西,男,1970年5月19日生。

田国正与张永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泰高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上述调解:被告张永西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田国正劳动报酬17370元。

因被执行人张永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国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张永西常年在外,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