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小军、王定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泸泸非执审字第21号
所属地区:泸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4-12-29公开日期:2015-11-04
当事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小军,王定艳
案由:nan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泸非执审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0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5821-8。

法定代表人万德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琼,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胡小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6日。

被执行人王定艳,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6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胡小军、王定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胡小军、王定艳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无计划生育一孩为由,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泸县人口征决(2014)第510521103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9331元,限期于收到征收决定书30日内到泸县得胜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每月按2‰加收滞纳金。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经申请执行人催收后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