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戴康康与张宇等家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蒙民一初字第02491号
所属地区:蒙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01公开日期:2015-01-15
当事人:戴某某,张宇,灵璧县海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2491号原告:戴某某,男,汉族,2004年10月1日生。

法定代理人:戴涛,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

被告:张宇,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生。

被告:灵璧县海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西关,机构代码592679984。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200号,机构代码71392390-5。

法定代表人:尹瑞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松,系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戴某某诉被告张宇、灵璧县海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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