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1)梁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心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提出,罪犯马心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心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记功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马心水在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