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心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济刑执字第981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宁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12-11公开日期:2015-04-14
当事人:马心水
案由:盗窃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9819号罪犯马心水,山东省梁山县人,现在山东省济宁监狱服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1)梁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心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宁监狱提出,罪犯马心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心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记功1次、嘉奖1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马心水在服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