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傅余民与葛国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磐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金磐执民字第689号
所属地区:磐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2-15公开日期:2015-09-11
当事人:傅余民,葛国火
案由:nan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磐执民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傅余民,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葛国火,住磐安县。

申请执行人傅余民与被执行人葛国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金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国火外出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磐执民字第68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