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葛国火,住磐安县。
申请执行人傅余民与被执行人葛国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金磐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国火外出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磐执民字第68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