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杨同久、王雪荣、熊昌荣、刘礼福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建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建执行字第448号
所属地区:建宁县案件类型:nan
审理程序:执行
裁判日期:2014-12-02公开日期:2014-12-1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行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民主街11号。

组织机构代码:85606836-0。

代表人陈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祥鹰,男,52岁,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杨同久,男,49岁。

被执行人王雪荣(系被告杨同久的妻子),女,43岁。

被执行人熊昌荣,男,46岁。

被执行人刘礼福,男,44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穷尽司法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央��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第10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