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闻其初。
被告蔡世清。
被告王同山。
原告赵九根与被告蔡世清、王同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被告王同山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借款,且借款数额巨大,现被告王同山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王同山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借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本院已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九根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