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章世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934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11公开日期:2014-12-13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章世海
案由:信用卡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93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被告章世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章世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