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吴江刑初字第0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国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5月24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06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6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1年4月1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孔国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放纸盆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孔国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孔国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