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继和、蒋雪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郓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郓行执字第820号
所属地区:郓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2-19公开日期:2015-10-29
当事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继和,蒋雪梅
案由:nan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郓行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任仰年,局长。

被执行人曹继和,农民。

被执行人蒋雪梅(系曹继和之妻),农民。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夫妇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一胎、第二胎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6945、6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