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仰年,局长。
被执行人曹继和,农民。
被执行人蒋雪梅(系曹继和之妻),农民。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夫妇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一胎、第二胎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6945、60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郓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郓费征字(2014)2030134、20301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