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允岭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沛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沛执字第1674号
所属地区:沛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2-12公开日期:2014-12-29
当事人:汪允岭,丁恩民
案由:nan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1674号申请执行人汪允岭,居民。

被执行人丁恩民,农民。

申请执行人汪允岭与被执行人丁恩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由丁恩民支付给汪允岭本金20.4万元,利息从2013年4月17日支付至还款之日,按照本金20.4万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

支付方式为:于2014年7月27日之前一次性还清。

由丁恩民将上述款项汇至汪允岭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开户名为汪允岭、卡号为6228480458509463774,如逾期未支付则汪允岭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丁恩民与汪允岭因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栖民初字第0312号案件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汪允玲承担125元,丁恩民承担2400元(由丁恩民连同第一项一并支付给汪允岭)。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为2415元,由丁恩民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华兵、徐州世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工商登记注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

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