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祁阳县计生委申请执行蒋某某刘某某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祁行非执字第129号
所属地区:祁阳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4-12-30公开日期:2015-04-28
当事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nan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祁行非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龙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贞霖,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系蒋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蒋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0)祁计生征字第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刘某某于2006年12月6日违法多生育二个子女。

201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201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6760元。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蒋某某、刘某某作出的(2010)祁计生征字第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