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83-1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01公开日期:2014-12-25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83-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