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