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习海志,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种社娃,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02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黄良街办东湖村第一组,长安区黄良街办东湖村村委会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