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洪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3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黑刑一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7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24日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奖有效奖分5分2013年2月19日获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21日获2013年度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