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子敏、余学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宜执字第452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宜良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4-12-05公开日期:2019-06-12
当事人:张子敏;余学全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452号申请人张子敏,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

被执行人余学全,男,49岁,汉族,嵩明县人,住宜良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子敏与被执行人余学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38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张子敏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28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29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学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学全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由于被执行人余学全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良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