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弥刑初字第272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弥勒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15公开日期:2019-04-19
当事人:张砚
案由:受贿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弥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砚(曾用名张燕),男,生于1968年2月19日,居民身份证编码:53XXXX,汉族,高中文化,原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大梅花寨村民小组支部书记,家住弥勒市。

2012年6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3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春兰,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砚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砚及其辩护人刘春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砚在担任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大梅花寨村民小组支部书记期间,在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梅花寨村民小组合作开发大梅花寨座落于“山神庙”、“小犁沟”、“娃娃坟”约90余亩集体预留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另案处理)通过大梅花寨村民小组组长唐某(另案处理)转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

案后,检察机关追缴了其受贿赃款人民币8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线索登记表,户口证明、转账凭证、房地产全作开发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砚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砚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砚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在看守所半年的时间里,我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对不起党,对不起父老乡亲及我的家人,我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请法庭考虑我认罪悔罪及家中尚有一个三岁的残疾孩子需要长期治疗的实际,对我从轻、减轻处罚,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刘春兰认为,张砚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国家工作人员,而张砚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张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砚在本案中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张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张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积极退赃,案发后,张砚的家人卖了家中的车子,凑了85000元帮其退赃;4.张砚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张砚目前家庭困难,妻子、母亲及孩子均患病,需要治疗。

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张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砚在担任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大梅花寨村民小组支部书记期间,在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梅花寨村民小组合作开发大梅花寨座落于“山神庙”、“小犁沟”、“娃娃坟”约90余亩集体预留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另案处理)通过大梅花寨村民小组组长唐某(另案处理)转送的贿赂款人民币12万元。

案后,检察机关追缴了其受贿赃款人民币85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砚在弥勒市湖泉生态园西门入口处附近的路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通过唐某转送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2.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砚在弥勒市政府附近的路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通过唐某转送的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移送函、案件线索登记表。

证实了案件的来源情况,该案来源于弥勒市纪委移送。

2.户口证明、温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证实了被告人张砚的身份及自然情况,张砚于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任温泉村委会大梅花小组支部书记。

3.本院(2012)弥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张砚于2012年6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6月22日止。

4.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证实张砚自动到案,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5.证人唐某的证言。

证实代某介绍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他们大梅花村民小组合作开发大梅花村90亩集体预留地,代某说如果同意合作开发,鸿海公司会给300万元的好处。

因300万元不是正当合理应该给的钱,其提出300万元钱必须在合同签订前给。

这件事定下来后,其跟村上的书记张砚、副组长赵某、保管刘某1、统计员周某说过,与这家公司合作对老百姓有利,事情做成公司还会给几个村干部钱。

在签合同前五、六天。

其用小姨妹杨某的身份证在信用社办了一张银行卡,把卡号和户名告诉代某把钱打到杨某卡上。

后其取出44万元分别转送给张砚,赵某、刘某1等人,送给张砚、刘某1各12万元。

6.证人赵某、刘某1、周某的证言。

证实大梅花小组在与蒙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作开发大梅花村集体预留地的过程中,三人分别收受唐某转送的鸿海公司贿赂款的经过。

赵某同时证实唐某拿钱给他时虽未说明是什么钱,但其明白是鸿海公司送的钱,因唐某之前私下跟村上几个班子成员说过,合作开发的事情做成,开发商会给点操心费。

7.证人代某的证言。

证实介绍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与大梅花村民小组全作开发大梅花村集体预留地,其在当中起到牵线搭桥作用。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张某1打电话叫代某从她转过来还留在代某的账上的的500万元中打300万元给唐某(大梅花村小组长)他们村上,账号唐某会提供,要找个可靠的人多转几道手,把钱转到唐某提供的账号上,后代某找到姐夫姜某,把钱转到姜某账户上,再从姜某和账户将300万元转到唐某提供的那个女人的账户上。

8.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实在与大梅花村合作开发集体预留地的过程中,其让代某从鸿海公司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的2000万元中剩余的500万元中转300万元给大梅花村村长唐某,叫代某按照唐某提出的要求办。

过了几天,代某说可以签合同了,其就和刘某2到大梅花村民小组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

9.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实从来不认识杨某这个人,更不存在与其有经济往来。

一年多以前,姜某和叫张某2拿着身份证来弥勒建设银行,以张某2的名字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当天就有一笔款转到张某2的这张银行卡上,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姜某和又从以张某2名字办的这张卡上把转进来的这笔款又转到另外一个卡上,银行的转账凭证也是姜某和自己填的。

姜某和这是替人家办事,这笔钱不是姜某和的。

10.证人姜某和的证言。

证实帮代某转款300万元的事实。

具体操作过程是:代某先转300万元到姜某和的信用社卡上,姜某和又从其卡上把这300万元转到张某2的卡上,然后代某又通过手机短信把要转存的卡号发给姜某和,姜某和又从张某2的卡上把300万元转到代某提供的卡号上。

11.证人杨某的证言。

证实从来没有在弥勒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办理过622XXXX这张卡,这张卡上不管有多少钱都跟其没任何关系。

其姐夫唐某当村长的时候借过其身份证。

12.证人张某3、张某4的证言。

证实在弥勒市建设银行没有办过银行卡或帮人存过钱。

13.证人陈某、武某的证言。

为了拉存款,从弥勒市信用联社把唐某用杨某的身份证开的账户下的3004000元钱转到弥勒建设银行,因建设银行的存款限额是100万元,唐某又将3004000元转为三笔定期存款,2013年6月18日,唐某来把三笔款取走,还要求把用杨某身份证开的62×××70这个账户销户。

14.证人李某、赵应伟的证言。

证实购买蒙自鸿海公司建水县广慈水库旁80亩土地,根据鸿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的安排,他俩将2000万元的定金打到他们公司指定的一个私人账户上。

15.证人马某、詹某的证言。

证实根据张某1的安排,打过200万元钱到代某的私人账户上,具体是什么钱,钱的用途是什么不清,鸿海公司就是张某1一人的公司。

16.证人刘某2的证言。

证实蒙自鸿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张燕的个人独资公司。

2011年,该公司与大梅花村小组签订了合作开发集体预留地的协议。

17.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实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梅花寨村民小组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并由弥阳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经过情况。

18.房地产开发合同及见证书等相关书证。

证实弥勒县弥阳镇大梅花村民小组与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大梅花村座落于娃娃坟、小梨沟、山神庙集体预留地约90亩的事实及向有关部门申报手续的情况。

19.提取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4年8月16日上午10时40分,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唐某妻子从家中的厕所与猪厩的隔墙墙砖里取出一张卡号为62×××40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21.温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证实大梅花小组娃娃坟、山神庙约50亩土地于2014年4月由鸿海房地产公司办理了用地手续,现属于鸿海房地产公司产权。

温泉村委会大梅花小组娃娃坟、山神庙、小犁沟约100亩土地于2010年9月从村民手中收起做村民小组预留用地,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