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邳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邳执字第2927-1号
所属地区: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12-20公开日期:2015-06-26
当事人:李明星,王永
案由:nan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29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星,居民。

被执行人王永,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明星与被执行人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

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王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星借款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本息满8万元为止)。

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王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李明星同意本次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李明星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